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振兴煤矿“3·11”重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层煤采空区,缺少地质构造基础资料。在《作业规程》制定、审批过程中,应用经验公式,确定覆岩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对在多条不同力学性质断裂构造相互错动破坏条件下,近距离特厚煤层多煤层放顶煤重复采动导致顶板覆岩...
层煤采空区,缺少地质构造基础资料。在《作业规程》制定、审批过程中,应用经验公式,确定覆岩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对在多条不同力学性质断裂构造相互错动破坏条件下,近距离特厚煤层多煤层放顶煤重复采动导致顶板覆岩抽冒破坏带会出现异常发育高度现象缺乏认识。
2
.鹤岗分公司、振兴煤矿在水害治理上
,
对多层特厚煤层重复采动条件下断层(带)导(含)水性、采空区积水情况、断层带之间的连通性及其与上覆砾岩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重复采动影响下老顶离层空间及积水量、覆岩破坏高度等灾害认识不足,没有采取相关措施。
3
.该矿作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在
2013
年
3
月
1
日
发生溃水溃泥事故后,鹤岗分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分析时,在未能有效探明上方采空区积水积泥情况下,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缺少防止再次溃水溃泥的措施。
4.
龙煤集团公司分工负责包保鹤岗分公司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振兴煤矿
2013
年
3
月
1
日
发生的溃水溃泥整改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赵厚崇,中共党员,
2010
年
4
月起担任振兴煤矿地测科副科长(主持工作),负责振兴煤矿地质工作。对该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程度认识不高,对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导致覆岩垮落高度、导水裂隙带高度及危害严重性缺乏技术研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
.杜国庆,中共党员,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担任振兴煤矿采煤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采煤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对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内安全开采没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王成义,中共党员,
2002
年
1
月起担任振兴煤矿规划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开拓设计、采区设计、地质管理等工作。对地质复杂区域勘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覆岩垮落及导水裂隙带高度及其危害缺乏技术分析和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
.张尚武,中共党员
,2012
年
10
月
27
日
起担任振兴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对该工作面恢复巷道、清淤后,再次发生溃水溃泥事故认识不足,对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
.李承泽,中共党员,
2012
年
10
月
27
日
起担任振兴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对该工作面的水文地质复杂性、顶板管理等工作缺乏技术研究,未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张彦,中共党员,
2012
年
4
月
18
日
起担任振兴煤矿党委书记,负责全矿党务工作。对矿井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高玉涛,中共党员,
2012
年
6
月
4
日
起担任振兴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矿井地质管理、采矿技术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8.
吴永纯,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地测副总工程师。振兴煤矿
2013
年
3
月
1
日
溃水溃泥后,对该矿在复杂地质区域下进行开采、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覆岩垮落及导水裂缝带高度及其危害程度认识不足,在地质测量上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缺少充分的预见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
闫立章,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振兴煤矿
2013
年
3
月
1
日
溃水溃泥后,在生产技术上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没有充分考虑到再次发生溃水溃泥的可能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
刘养明,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分管井下安全监察工作。在振兴煤矿
2013
年
3
月
1
日
溃水溃泥后,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
朱海洲,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分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在振兴煤矿
2013
年
3
月
1
日
溃水溃泥后,作为鹤岗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对该矿水文地质复杂情况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
赵凯,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分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及迟报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后已免职,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罚款。
13.
赵春柱,中共党员,龙煤集团安全监察部监察一处处长,负责区域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在振兴煤矿
2013
年
3
月
1
日
溃水溃泥后,未引起高度重视,虽下达了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
陈启文,中共党员,龙煤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全国“两会”期间分工负责包保鹤岗分公司煤矿安全工作,对振兴煤矿
2013
年
3
月
1
日
发生的溃水溃泥整改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
吕宏祥,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察一处处长,分管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
王树坤,中共党员,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副局长,分管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意见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振兴煤矿处
100
万元罚款。
2.
建议责成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对振兴煤矿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执行收缴。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龙煤集团要认真吸取振兴煤矿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和企业的发展。要把安全生产尤其是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部署、落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统筹推进,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法制、落实政策,突出重点、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全面提升,从根本上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同时,要严格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8
号),切实做到铁七条、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要针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深层次矛盾问题,坚决落实煤矿安全七项攻坚举措
,
下大决心、攻坚克难,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要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
23
号)要求,龙煤集团及所有煤矿企业要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职工维权意识,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出现事故征兆时,要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要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采取坚决而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强企业内部的劳动、生产、技术、设备等专业管理;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严查违章作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治理重大隐患。
(三)要健全完善煤矿水文地质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审批。加强煤矿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培训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规定,严把矿井开拓布局关,在河流、采空区、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等条件下采煤,应按相关标准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断层煤(岩)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岩柱),在基岩含水层(体)或者含水断裂带下开采时,应当对断层破碎带宽度、波及范围、开采前后覆岩的渗透性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合理留设断层保护、防隔水煤(岩)柱。
(四)要加强走向长壁后退式并联顶梁液压支柱放顶煤工艺对于复杂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下开采的适应性研究。在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应做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查清区域含水层及矿井充水含水层的补、径、排条件。煤矿开采期间,要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建立健全水文地质台账资料(包括钻孔资料、水位、水量、水质、水文地质图等),以便在出现水(砂)害征兆时及时提供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得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五)要强化科技攻关,加强技术管理。在地质构造复杂条件下开采,必须加强地质、水文地质探测与分析研究工作,要通过物探和钻探等综合手段查明断层(带)规模、走向变化、导水及含水性等。特别是要对巷道难以揭露的走向断层(带),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其对安全开采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多层特厚煤层重复采动条件下,下部工作面回采之前,需要查明断层(带)导(含)水性、采空区积水情况、断层带之间的连通性及其与上覆砾岩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重复采动影响下老顶离层空间及积水量、覆岩破坏高度等,必要时要投入足够的探放水工程,排除水(砂)隐患后进行试采及观测研究。开展“多煤层重复采动条件下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研究”,包括导水裂隙带高度探查、多煤层重复采动导水裂缝带发育规律、受断层影响下导水裂隙带发育特征等。试采过程中,若有水砂泥涌出,应停止采掘作业,以免在水砂泥来源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清淤而造成更大的溃水溃砂溃泥灾害。应按照有关规定设计防治溃水溃砂溃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六)要杜绝煤矿企业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现象。煤矿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煤矿事故。